(2015)兖商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和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兖州市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和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兖州市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462-2号原告:山东和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研发平台1号楼B座2119。法定代表人:吴永,总经理。被告:兖州市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兴隆庄镇兴隆庄煤矿南邻。法定代表人:张克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和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市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其公司人员王胜以自己的名义提供50万元人民币现金担保,为保证该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胜名下的在邮储银行账户为62×××44上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雁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