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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32号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廖治珍,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秀惠,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杨全兴,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双方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后收取57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林竹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