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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毛广传与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广传,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上诉人):毛广传,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艳湾商业广场A座3楼,组织机构代码:74894577-6。负责人:肖镇钊,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洋,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毛广传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广传申请再审称: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克扣毛广传2012年4、5、6、8四个月工资348元,拒不支付2012年9、10月工资3000元,应予支付;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支付毛广传双休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18496元,应支付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的经济赔偿金,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错误;自2012年11月1日,毛广传没有上班是按公司安排待岗,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013年8月底,公司应发放生活费12600元(1260元/月×10个月);因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2013年8月底,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支付赔偿金为9000元(1500元/月×3个月×2);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为毛广传缴纳2010年9月至2013年8月各项社会保险。请求再审支持其相关诉求。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毛广传的再审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毛广传诉称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克扣其2012年4、5、6、8四个月工资348元,虽提供其同事苏有春的工资明细,但未能证明二人应发工资是否相同,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其诉请的2012年9、10月工资3000元,原判已予支持。原判根据毛广传的诉请,支持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89.65元,对其加班工资诉请的处理并无不当。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毛广传2012年9月、10月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原审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被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故原判对毛广传相关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自2012年11月1日,毛广传未再去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上班,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亦不再履行,毛广传要求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其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待岗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并按2013年8月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无事实依据。综上,毛广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广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