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晓玲与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玲,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165号原告陈晓玲,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林二村69号。法定代表人黄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玲与被告重庆坤廷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晓玲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