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学虎与王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虎,王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39号申请人:王学虎,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王南才,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学虎与被申请人王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学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南才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大塘弄中洲弄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以2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学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王南才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大塘巷中洲弄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房产;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岳西县天堂镇金太阳购物广场2#楼108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15)第0506号地权;上述查封期限为叁年,均以2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