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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政与仇渡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仇渡海,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刘政,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郗超,男,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仇渡海,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潘强,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与被告仇渡海、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刘政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东审 判 员  郑 莹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