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政与仇渡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仇渡海,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刘政,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郗超,男,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仇渡海,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潘强,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与被告仇渡海、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刘政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东审 判 员 郑 莹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