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袁某某,河北省丰宁县人,住滦平县,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袁某某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袁某某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