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淡爱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爱英,中国建设银行兴平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淡爱英,女,委托代理人梁建峰,男,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兴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杰,该支行行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兴平市支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银行卡6217004160000195695中人民币18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梁宝贵银行卡6217004160000195695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