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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兴琼与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琼,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93号原告杨兴琼,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胡天宝,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多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琼与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琼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兴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琼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