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夏某。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