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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波与陈明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波,陈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曹波。被执行人陈明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波与被执行人陈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明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曹波与被执行人陈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善和审 判 员  吴兴波代理审判员  刘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