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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少珍与彭兴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少珍,彭兴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20号原告:叶少珍,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红,个体户,系叶少珍丈夫。被告:彭兴山,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少珍与被告彭兴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彭兴山具体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和传票,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林如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付春燕、人民陪审员俞玲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如江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人民陪审员  俞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理书记员童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