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少珍与彭兴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少珍,彭兴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20号原告:叶少珍,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红,个体户,系叶少珍丈夫。被告:彭兴山,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少珍与被告彭兴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彭兴山具体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和传票,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林如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付春燕、人民陪审员俞玲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如江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人民陪审员 俞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理书记员童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