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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与文召平、李晓英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文召平,李晓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泰谷路**号。法定代表人水谷努,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边小娜,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房智明,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召平,男,汉族。被告李晓英,女,汉族(系被告文召平之妻)。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召平、李晓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召平、李晓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0元,依法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