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梁亚利、赵富敏与西安户县观音山森林度假公园、毛少祥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利,赵富敏,西安户县观音山森林度假公园,毛少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74号原告梁亚利,又名梁亚丽、梁雅丽,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赵富敏,又名赵夫敏,男,194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宝珍,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永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户县观音山森林度假公园。诉讼代表人毛少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毛少祥,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系西安户县观音山森林渡假公园投资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居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亚利、赵富敏诉被告西安户县观音山森林度假公园、毛少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亚利、赵富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亚利、赵富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