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