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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万秀与陈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宋万秀,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陕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被执行人陈锋锋,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宋万秀与陈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平均应支付的工资10000元,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受理费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