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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江、雷春云、薛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江,雷春云,薛福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108号。负责人王清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天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有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泉水街道送驾路。法定代表人安江,总经理。被告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礼拜巷20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安江,总经理。被告安江,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雷春云,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薛福阳,女,1971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雷春云、薛福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居国培,南京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春云、薛福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宁,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江、雷春云、薛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2015年7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对安江涉嫌骗取贷款一案刑事立案。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被告安江骗取贷款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1348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子敬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