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连伟诉被告谭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伟,谭广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胡连伟,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无业。被告:谭广明,男,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连伟诉被告谭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连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5元,减半收取6462.5元,由原告胡连伟负担。审 判 长 罗 晶人民陪审员 陈 鹤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