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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何刚与王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王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何刚,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告王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原告何刚诉被告王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云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刚、被告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刚诉称,被告王峰向银行贷款,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2014年3月31日,被告王峰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由原告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489465元、利息21079元,合计为510544元。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后,被告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的形式确认其欠原告510535元款项的事实,双方并约定了6个月的还款期限。现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上述代付款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105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峰承认原告何刚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峰偿还原告何刚代付款项510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4453元,由被告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