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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富、袁群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富,袁群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74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社职工。被告于富,男,57岁,汉族。被告袁群州,男,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于富、袁群州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谢廷选陪审员  刘景耀陪审员  姜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迅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