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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毅、张家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毅,张家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2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次峰,男。被告张毅,男,37岁,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家英,女,60岁,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毅、被告张家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