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拱××与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拱××,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拱××。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钟××。本院受理原告拱××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钟××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及户籍地均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41号19号楼9号,故申请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钟××向本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小市派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街道杜家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