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全根与博罗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根,博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44号原告陈全根,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江峰、何亮,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北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昌,局长。原告陈全根不服被告博罗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7日作出的(博)强戒决字[2015]0033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全根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聂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