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何树华与高艺、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华,高艺,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467号原告何树华。被告高艺,现下落不明。被告端云,现下落不明。原告何树华与被告高艺、端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查封了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的房屋,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艺、端云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高艺系老乡,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高艺分别于2013年1月7日、5月16日、12月31日、2014年1月28日向我借款20万元、15万元、30万元、30万元,合计95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高艺未能还款,仅于2015年2月28日与我按照月息1.5分结算利息计6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至2015年2月28日计6万元,自2015年3月1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被告高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何树华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此款以汇款凭条为准,此款已收到)”,次日,原告现金存款20万元至被告高艺银行账户。2013年5月16日,被告高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何树华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当日原告转支15万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高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何树华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现金伍万元,转卡25万元正”。次日原告转支25万元给被告高艺。2014年1元28日,被告高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何树华人民币计叁拾万元整(300000)”。当日原告通过赵亚明账户转账30万元给被告高艺。2015年2月28日,被告高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何树华借款利息到二〇一五年二月底止共计陆万元整”。另查明,被告高艺与被告端云系夫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四张、欠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一份(户名:高艺,交易类型:现金存款,存款金额:20万元)、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一份(显示2013年5月16日转支15万元;2014年1月1日转支2万元、20��元、3万元)、赵亚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1月28日卡取30万元)、赵亚明到庭陈述:“我与高艺、端云并不熟识,也无经济往来。2014年1月28日应何树华要求转账30万元至高艺账户,后何树华已归还我30万元”、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高艺先后四次向原告具条借款共计95万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负有及时归还之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告提供了被告高艺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结息欠条,所结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仅凭该欠条只能证明双方曾结算过利息,不能证明双方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利息,故原告主张2015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不予支持。另,上述债务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端云负有共同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艺、端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树华借款95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10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450元,由被告高艺、端云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