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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与胡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胡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1253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代表人:韩雷,主任。被申请人:胡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因理由正当,在支付令送达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