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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龙飞与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飞,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潘龙飞,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刘沟村。被执行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苏滹沱村。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潘龙飞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龙飞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老执字第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延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