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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王振、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王振,杨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健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振。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告王振、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来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