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丁某甲,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乙,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丁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怀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