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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丁某甲,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乙,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丁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怀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