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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张岳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张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13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郭党怀。被执行人张岳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张岳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岳生应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信用卡欠款五千八百五十七元八角三分,及上述款项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岳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岳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