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110号原告钟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了原告钟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日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