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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110号原告钟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了原告钟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日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