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与大连利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248号原告(第三人)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波,辽宁杰士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祖杰、姜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原告)大连利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原告(第三人)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某与第三人(原告)大连利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利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年8月18日,本院又受理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大连利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