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68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邢某甲,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某诉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进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邢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一般,并于2012年秋季开始分居生活,从此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和希望,为此我起诉请求和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邢某甲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陈某和邢某甲自由恋爱相识,于2005年农历7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邢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生气争执。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陈某举证的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陈某与邢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育一子,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虽为生活琐事生气,但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珍惜感情,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