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根荣与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荣,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郑根荣。委托代理人:王冰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蔡利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根荣诉被告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郑根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根荣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根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根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