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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根荣与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荣,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郑根荣。委托代理人:王冰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蔡利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根荣诉被告浙江纳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郑根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根荣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根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根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