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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素云与侯福瑞、刘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云,侯福锐,刘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15号原告:胡素云,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福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刘洋洋,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云与被告侯福瑞、刘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素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素云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素云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