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兴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兴,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兴,男,住承德市.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闫宝顺,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建兴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建兴于2014年4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8.41349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