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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与陈晓杰、张海洲、李超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陈晓杰,张海洲,李超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29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李海清。委托代理人:詹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江婷,住广东省广州市,该行职员。被告:陈晓杰,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张海洲,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李超健,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诉被告陈晓杰、张海洲、李超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保全费65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