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江盛圣纺织丝绸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宝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盛圣纺织丝绸有限公司,平湖市宝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726-1号原告:吴江盛圣纺织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阿生。委托代理人:张荣荣。被告:平湖市宝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华。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盛圣纺织丝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宝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盛圣纺织丝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盛圣纺织丝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2元,由原告吴江市盛圣纺织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