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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诉李俊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林,李俊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五蛟乡城壕村路琪组。法定代表人程大宁,男,汉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俊林,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城壕村欢喜良子村人,农民。被告李俊聪,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城壕村欢喜良子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林、李俊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折钦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