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008号原告宋某某,女,1986���3月11日出生。被告崔某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