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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诉保初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卞春香、陈俊发与祁正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春香,陈俊发,祁正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初第00061号申请人卞春香。申请人陈俊发。被申请人祁正浩。申请人卞春香、陈俊发与被申请人祁正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卞春香、陈俊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祁正浩所有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冻结事故押金54000元,保全限额人民币1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祁正浩所有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祁正浩在大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事故押金人民币5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一、二项合计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贲慧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