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30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蒙城县汽配城庄周小区北门3#-8#,组织机构代码69281324—7。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阳,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