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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兴波、曹远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波,曹远红,张祥,张小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357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兴波,居民,灌云县龙苴镇嵇岭村嵇岭9-1号。被告曹远红,居民,灌云县龙苴镇嵇岭村嵇岭9-1号。被告张祥,居民,灌云县龙苴镇嵇岭村嵇岭152号。被告张小贤,居民,灌云县龙苴镇繁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波、曹远红、张祥、张小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