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秀芬、刘家喜等与刘香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芬,刘家喜,刘加福,刘香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金秀芬,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鄂州市鄂城区。原告刘家喜,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刘加福(曾用名刘家福),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刘香南,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芬、刘家喜、刘加福诉被告刘香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秀芬、刘家喜、刘加福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芬、刘家喜、刘加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秀芬、刘家喜、刘家福负担。审判长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