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06号原告: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羊柳香。委托代理人:闻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66元,减半收取3533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5953元,由原告上海友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