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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速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速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了1台捕鱼游戏机和1台西游争霸联线机,在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号*幢***室门面房二楼开设游戏机室。2015年7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人及上述2台游戏机。经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治安大队认定,上述2台游戏机共有18个独立操纵杆位,具有赌博功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0元予以没收,赌博机2台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