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桂其与周利、曹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其,周利,曹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字第2008号原告黄桂其,男,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周利,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曹利君,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其诉被告周利、曹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其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7元,由黄桂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