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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镇信用社与桐乡市强祥贸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冠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镇信用社,桐乡市强祥贸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冠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镇信用社。被执行人:桐乡市强祥贸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沈冠一。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强祥贸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冠一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2015)浙桐证民内字第10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3月2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4618.1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到55101.08元,另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沈冠一房产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77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