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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魏金英与闫振刚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金英,闫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966号申请人魏金英被申请人闫振刚申请人魏金英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振刚款项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