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鹿传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系哈尔滨市阿城区永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鹿传江,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申请执行鹿传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7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