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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安国,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奇,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晖,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全刚,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二名称:青岛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斌,总裁。委托代理人鲍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军,董事长。上诉人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商初字第2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审判员陈凤德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上诉人青岛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彭晓凤 关注公众号“”